聲援個案及議題
|
||
---|---|---|
資源類型 | 聲援個案及議題 | |
資料識別 | E047-033 | |
文章標題 | 相關新聞標題:當時採共犯的自白 | |
創作者 | 角色 | 文章作者 |
名稱 | 陳永富 | |
主題與關鍵字 | 主題 | 司法人權 |
關鍵字 | 徐自強案、最高法院、大法官釋憲、判例、自白 | |
內容描述 | 7月23日大法官釋字第582號解釋宣告最高法院援引的1957年台上字第419號及1942年上字第2423號兩則判例違憲。檢察總長盧仁發以判決違背法令提起非常上訴指出:「共同被告所為不利於己之供述,固得採為其他共同被告犯罪之證據,惟此項不利之供述,仍應調查其他必要之證據,以察其是否與事實相符,自難專憑此項供述,為其他共同被告犯罪事實之認定。」最高法院駁回非常上訴主要理由為:「我國刑事訴訟法除有明文排除者外,對於證據之種類並未設有限制,而證據之取捨,與證據之證明力如何?事實審法院有自由裁量。」由於徐氏所提不在場證明經法院模擬亦不成立,故無法作為有利證據。(2004年7月23日《聯合晚報》第4版:話題新聞報導內容) | |
出版者 | 「台灣人權促進會」人權運動檔案及文獻之數位典藏計畫(Ⅱ) | |
出版日期 | 2004年7月23日 | |
書名 | 徐自強案 | |
頁次 | 頁1 | |
典藏單位 | 台灣人權促進會 |